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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PPP项目五方面指导意见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从坚持规范发展、防范债务风险、强化主体责任、夯实工作基础和完善奖惩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全省PPP项目作进一步规范。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守“四个不得”,即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兜底”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承诺社会资本固定收益回报和最低投资回报,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举债担保或承诺。
    意见明确,PPP项目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应不低于30%,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限额地区一律不得新增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用于PPP项目;健全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把“入口关”,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条件不成熟、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不采用PPP模式;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都要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未纳入平台的项目不得冠以PPP及相关名称。
    2018年-2020年,省财政厅对推广PPP模式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区)给予奖补,排名前2位的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给予500万元奖励,排名前10位的每个县(市、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推动PPP模式试点工作力度不足、 成效不明显、 操作实施不规范的地区或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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