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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大泉州发展战略,引导民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外向型和科技型转变,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开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有重点地在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电力、公交、环保、道路养护、园林绿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物流,以及现代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中推出一批产业化、市场化项目,吸引民营企业进入投资、经营和管理。
    2、放宽企业设立条件。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以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引导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变更登记。
    3、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部分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的,实行直接登记制;对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制。
    4、试行企业年检免审制度。对获得“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工商年检免审制。对泉州市工商局直接登记且住所在鲤城区、丰泽区外的企业由所在地工商局负责年检。
    二、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
    5、优化规划布局。搞好五大基地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块状经济发展规划,加快生产要素的聚集,发挥产业集群的块状效应,加速形成上中下游配套完整的产业链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6、推进载体建设。加大工业园区整合力度,重点建设一批产业链配套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化工业园。鼓励板块龙头企业在已批准的各级开发区、工业区设立专业化工业园,优先提供用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支持县与县、县与镇以产业关联为纽带,高起点、高标准联合创办制造业基地,促进产业跨区域扩张。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专业化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7、扶持板块龙头企业。鼓励板块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各类企业的产业链接和配套能力。经认定为板块龙头企业的,同等享受“泉州民营企业100强”的政策优惠,并优先安排工业企业技改贴息,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先给予农业企业各专项资金扶持。龙头企业以产业链招商的,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8、提升市场互动水平。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改造或新建一批区域性、全国性专业市场,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贷款贴息,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对新建与经济板块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在试营业期间给予工商管理费减免。
    9、健全支持服务体系。鼓励按经济板块建立全市性行业协会,市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经济板块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的信息网站,设立行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展示中心;对依托经济板块成立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同级政府按筹建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扶持上规模上档次
    10、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 财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同级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1、培育扶持大企业大集团。根据营业收入、税收和技术进步等指标每两年评定“泉州民营企业100强”。对评为“泉州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受益财政以上年企业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对其后两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每年比基期年递增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12、鼓励参与国企改制、改组和改造。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工业、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程序成交后,一次性付清现款的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评估价给予优惠20%。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享受与国有企业转制前相同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改制变更而取消。
    13、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民营企业改制,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气及其它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企业变更登记而取消。
    14、鼓励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产品的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15、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建立外经贸信息发布查询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专业博览会、展销会,对参会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摊位费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以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出口,支持民营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所需资料、证明、手续优先办理。
    16、积极引导“走出去”。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国(境)外加工贸易。民营企业人员进行经贸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按《关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因公商务出国(境)的通知》(泉委办[2002]32号)规定办理。
    17、推动标准化生产。各级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五、推进科技创新
    18、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市、县两级每年确定一批技改重点企业,对已获国家出口免验和国家免检产品、驰名和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及省、市重点企业要优先列入市、县两级年度技改计划,可申请享受政府技改贷款贴息或补助。
    19、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境内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鼓励支持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发展。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参加竞标。
    20、推动自主技术开发。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按规定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大力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大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力度,引导和组织企业推行网上营销,加快物流与电子商务融合,促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改善融资服务环境
    22、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民营企业授信贷款额度。推行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23、培育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市商业银行多渠道扩充资本金,拓展外币服务功能;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按县一级统一法人模式进行改革;鼓励更多国内股份制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力促台资、港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
    2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同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到我市开展业务。
    25、加快解决融资权属凭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利发展的原则,从快从简
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工业用地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办理报批手续。简化用地审批环节,对重大工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个案审批。各县(市、区)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调节工业用地成本,加大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7、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优惠。工业项目用地(含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分成的10%部分和县级分成的40%部分可以缓交3年;工业项目建设新增用地涉及菜地的,3年内免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8、促进企业集约化用地。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向已批准的工业园区集中,实行园区供地价格、面积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年度纳税额挂钩制度,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对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向其提供用地;采取租赁方式的,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内租金予以适度优惠。
    八、优化人才、用工环境
    29、营造优良人才环境。设立各级人才发展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实行先落户、后就业配套服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档案寄存在人才服务中心的,三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人才档案保管费。各级政府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安排一定指标用于民营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申请购买。
    30、优化人才市场化配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培训和使用。重点扶持泉州人才市场发展。加快各级人才市场脱钩改制步伐,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人才中介机构。
    31、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鼓励本地高校和中介组织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培训、评价与推荐机构。鼓励和组织本地知名企业高层管理人才、高校教师兼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组织开展“泉州市十大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评选活动。
    32、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向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转移。扶持各类技能培训基地、职业技术院校发展壮大,鼓励中、高等院校增设符合我市产业特点需要的专业。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按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列入成本开支。
    33、优化区域用工环境。各级政府要完善企业用工预测、预警制度,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地发展“劳务订单”协作关系,对向我市输送劳动力的外地职业培训机构给予适当资助。严格执行《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推行企业用工报备和不规范用工行为通报制度。凡本市居民在市内跨县(市、区)就业的一律只办理登记手续,不须办理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一地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不必重复办理。
九、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4、加大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打假工作的协调机构,强化对打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企业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保护。
35、健全公共信用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全市企业征信数据库,整合工商、金融、税务、技监、检验检疫、海关、公安、法院等部门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建立信用公示和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健全信用咨询和监管系统,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
    36、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各职能部门要分期分批向重点行业协会转移职能。鼓励和规范经济鉴证、信息咨询、培训等各类民办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37、加大宣传力度。《泉州晚报》、泉州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尤其对“全市民营企业100强”、“泉州市十大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等各类先进典型企业和企业家,要加大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38、提高区域整体形象。鼓励民营企业冠名“泉州”开展产品展示和品牌塑造活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企业牵头组织开展有利于行业整合与提升的各项活动。
    39、拓宽政企沟通渠道。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设立政企沟通电话专线,方便企业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每季度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十一、优化政务环境
    40、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实行停水停电预警、预告制度,对无特殊情况未预告或未按预告时间停水、停电给企业生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除法律规定必须例行检查和上级统一部署或接到署名举报的检查外,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备案制度,事前将检查内容、时间、范围等提交同级监察局备案,备案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和超出备案范围的检查不准进行。
    41、保护合法权益。加大对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的执行力度,大力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2、建设诚信政府。对已出台的经济类政策措施、规范性意见,都应在本意见下发一个月内集中上网公布;凡新出台的,从颁布之日起上网公布。及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凡企业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奖励,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43、确保政令畅通。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已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如优于本意见的,继续延用,但不重复享受。
    44、成立投诉中心。监察机关要制定出台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托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做到有诉必理,有错必纠。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经查确属“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行为的,对具体责任人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混合所有制、外资及个私企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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