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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一、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含已列入福建省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及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
(二)2017年1—3月工业总产值(指1—3月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9%及以上;或者2017年新建项目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2016年年报纳统企业属于存量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2017年1—3月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的、5%及以上的,按企业2017年1—3月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奖励0.05元、0.1元。
(二)属于2017年新建项目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按2017年1—3月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不属于2017年新建项目投产纳统,上年同期因阶段性停产、重组改制等各种原因企业产值或用电量为0的,均按企业2017年1—3月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
(三)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三、申报流程
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含省属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市级经信、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含企业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电力公司进行审核后,由省经信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市级经信、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15日内兑现到相关企业。
四、其它事项
(一)各级经信、财政、电力部门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进度,及时申报,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二)企业产值以联网直报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用电量以供电部门的抄见电量为准,不含自发电电量和退补电费电量。
 (三)厦门市参照本通知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统筹解决,下达企业奖励资金文件请抄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数据情况,若发现虚报数据情况则取消其增产增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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